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作者: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慧文 杨志平
[案情]
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行政赔偿10万元。
[分歧]
对本案的行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由原告对所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对此赔偿数额负举证责任。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根据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数额确定;原告、被告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 评析]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不赞同。
首先,本案被告违法出售字画所得的价款不能作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数额。因为本案涉案字画属于特种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规定,对涉案字画的实际价值应交由价格鉴定部门组织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聘请有关字画专家进行确定,并以此数额作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数额。
其次,如何确定本案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本案既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三项的规定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也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上述第27条第三项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第32条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仅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如果据此简单的要求由本案原告或被告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对任何一方均不够公平。因此,鉴于本案涉案字画本身的特征和不能被追回的事实,也为了确保价格鉴定部门能够有一个可靠的鉴定结果,这就需要见过或谙熟字画的原告、被告都应对字画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详细描述,也即对字画的特征进行举证,以便使价格鉴定部门加以综合分析,从而剔除不合理的因素。因为价格鉴定部门所搜集和掌握的资料越丰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就越高,法院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数额也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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