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陈某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 李立峰
[案情]
陈某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承租期间,陈某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在刘某承租期间,刘某的儿子玩火引起火灾,导致邻居马某、丁某房屋内的部分财产被烧毁。随后,马某、丁某分别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在审理中,对马某、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按相邻法律关系处理,由陈某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由刘某承担责任。因为陈某不是侵权人,陈某不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陈某不是侵权人,陈某不承担责任;刘某作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刘某作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向马某、丁某承担民事责任。
二、陈某、刘某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并不影响刘某对马某、丁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陈某将房屋转租给刘某,是否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并未告知,但这并不影响陈某、刘某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刘某的儿子玩火致使租赁物被损,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出租人不能直接向刘某提起违约之诉,而应向陈某提起违约之诉。陈某对出租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向刘某提起违约之诉。但刘某对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与刘某对马某、丁某承担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互不影响。
三、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只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任,若民事主体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其行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只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中,刘某的儿子对马某、丁某房屋内财产被毁的事实存在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由刘某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对这一侵权行为并无过错,陈某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陈某不是侵权人,陈某不承担责任。刘某作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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