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的朋友张某于2011年6月8日下午3时,在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途中,不慎将李某撞到在地,李某因此而住院,医药费达8000余元,双方调解无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自行车撞人致伤,属于交通事故吗?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规定,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案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张某“不慎”将李某撞到在地,张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李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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