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夫妻一方
我与丈夫结婚时,他说把自己婚前婚后财产均赠与给我,并写了书面赠与承诺交与我。婚后我们有一套房子,因我们夫妻感情尚可,也没有去过户,但近日我发现他瞒着我打算将这套房屋卖给他人。我认为既然结婚时他已将此套房屋赠与给我,并写有承诺,就应当履行承诺,现在他背着我又打算卖掉房子,这种情况,我能否起诉他要求将此套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
笔者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产权一半属于丈夫,一半属于妻子,丈夫与妻子是共同共有关系。丈夫婚前写有承诺,将自己的婚前婚后财产均赠与妻子,只要是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该房产丈夫赠与妻子后没有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丈夫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本案中,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瞒着妻子擅自出卖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与丈夫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对价,实践了房屋过户行为,那么第三人并不构成对妻子房屋所有权的侵权事实,而是丈夫隐瞒妻子,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构成对妻子房屋所有权的侵权事实。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而他人正常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离婚时,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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