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 中原区法院 李军波
2010年5月,张某酒后驾车,途中与行人徐某碰撞,致徐某受重伤,经当地交警中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系张某于2008年从李某处购得,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张某已支付车款,但车辆尚未过户。问:原车主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因车辆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主体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此应无争议,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肇事车辆归谁所有。从我们目前的法律看,所有权的转移分为登记和交付两种。其中,针对动产采用交付主义,即动产一经交付则所有权转移;机动车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物权法》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此案中的被侵权人徐某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故在此案张某和李某的机动车买卖法律关系中,虽然未经登记,但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为张某。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字第32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函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车辆的所有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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