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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异儿媳与公婆的监护权之争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是亲情还是金钱

--引发离异儿媳与公婆的监护权之争

作者:新安县人民法院 刘晓东 王保平

2011年12月1日,张斌因车祸离开人世,张斌之子的监护权却引来离异儿媳与公婆一场大战。这一场争夺,是因为母子情深?祖孙情长?还是为了赔偿金?

一场车祸 两代人不幸

2003年元月,张斌与杨兰登记结婚,2004年生下一子,取名张博,2008年张、杨二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张博就随父亲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父亲在外忙着赚钱养家,张博的日常生活就由爷爷奶奶照顾。

2011年12月,一场飞来横祸夺去了张斌年轻的生命,原本平静的生活随着张斌的逝去而如天塌地陷,两位老人在经历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年仅8岁的小张博在缺失了母爱的情况下又遭受着幼年丧父的不幸。父亲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只留下了冰冷的30多万元赔偿款。然而母亲的出现,让冰冷的钱立刻烫手起来。

我要保护儿子的财产权利

“张斌事故赔偿金,儿子继承了其中的10余万元,可是儿子的爷爷奶奶却将这钱贷给了投资担保公司,这严重侵害了儿子的财产权,为了保护儿子的财产权利,我一定要把儿子的监护权要回来”。 杨兰在法庭上说,

当张斌亡故后,杨兰曾提出要回孩子,爷爷奶奶承诺张斌的事故赔偿金存入张博名下,或为张博办理保险。因为杨兰离婚后,儿子一直不在自己身边生活,杨兰也没有再坚持,但得知儿子的赔偿款被贷给担保公司,杨兰就一纸诉状,将张博的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行使儿子的监护权。

杨兰的起诉另有目的

“杨兰的起诉另有目的,我们长期以来对孙子悉心照顾,现在刚则经历了丧子之痛,孙子成了我们的依靠,我们非常愿意承担孙子的监护责任”,法庭上,还没有从痛苦之中走出来的两位老人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理由。

“我们儿子离婚时,孙子才四岁,这些年孙子一直和我们在一起生活,杨兰在这几年里很少来看孙子,现在孙子和他妈非常生疏,改变环境对孙子健康成长不利;杨兰经常在处边打牌,让她带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杨兰说我们把孙子继承的财产借贷给投资担保公司是故意捏造的,并非事实,我们已将孙子的财产存入银行帐户,作为孙子今后生活及教育的专项基金;我们才六十多岁,有能力将孙子抚养成人,孙子现在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我们不能失去他。”

在法庭上,骨血延续的亲情,让两位老人据理力争。

监护权应该由谁来行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则由另一方承担监护职责。只有父母双亡,才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张博的父亲死亡后,母亲应当行使监护职责,保护张博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于是法院判决张博的监护权由母亲杨兰行使,爷爷奶奶不得侵犯、干涉。

法官案外语

本案中,虽然孙子已成为爷爷奶奶的精神寄托,但对于监护权的行使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亲情和法律碰撞时,亲情不能逾越法律。爷爷奶奶想要取得孙子的监护权,需要孩子母亲的委托才行。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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