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的一天,我邻居王某家被盗。公安分局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将我刑事拘留。我被拘留10天后,被区检察院批捕。后来,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我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我无罪并将我无罪释放。但是,我在释放前已被逮捕羁押了128天。我被释放后,先后向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提起赔偿请求,可是,他们三家相互推诿责任,不予赔偿。请问,我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赔偿?
邵波同志:
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三家是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他们的权力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法行事,如因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区公安分局请求赔偿,区公安分局应依法予以赔偿。区检察院在没有弄清你是否犯罪的情况下,作出批准逮捕你的决定并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又作出错误的一审判决,致使你被逮捕羁押128天,严重损害了你的人身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区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他们相互推诿赔偿责任的作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赔偿。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