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占有产妇的胎盘是否合法?
编辑同志:
不久前的一天,我到郑州市某医院生孩子,我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了入院的一切手续,并支付了钱款。后我顺利生下一男孩,但此后当我向医生索要胎盘时,被医生以“医院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在生产过程中,医院占有我的胎盘合法吗?我现在有没有权利要回胎盘?
郑州读者 一鸣
一鸣同志:首先,肯定地告诉你,医院无偿占有你的胎盘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于法无据的,你完全有权利要回属于你的胎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124条规定“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在本案中,你支付报酬,让医院为你生孩子提供服务,医院表示同意,你们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医院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该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一种无名的医疗服务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在该服务合同中,受托方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就胎盘本身来说,孕妇生产以前,它是该孕妇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孕妇体内自生的,由血管、有机物质等组成的向胎儿提供养分的活体组织,此时孕妇对其拥有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孕妇生产以后,胎盘随胎儿排出体外并与产妇身体剥离,胎盘由活体变为死体,已不是产妇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胎盘本身含有的有机物质没有消灭,它仍是一种有价值的物质,是属于产妇的财产。产妇同医院间达成的是医院为产妇提供医疗服务的协议,是一种服务合同,但这其中并不包含产妇出让胎盘这种财产的内容。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胎盘仍然归所有权人所有,即归产妇所有,所以,医院不享有当然占有胎盘的权利。如果医院硬性占有该产妇的胎盘,则违反了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侵犯了产妇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鸣同志,综上所述,你和医院之间存在的只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产妇在医院生孩子,医院是服务方,他提供的只是一种有偿服务,而胎盘作为随胎儿一同排出体外的物质,关键之处在于胎盘是一种特殊的人体组织,它在脱离人体后仍然有可观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胎盘的归属时,理应归你所有,医院强行占有胎盘是不合法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你完全有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胎盘,如果医院拒不归还,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 马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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