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两年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近两年,单位效益特别不好,已有将近半年只能拿到50%的工资。我想调走,单位不同意。按照厂里规定,如果我提出自动离职,单位会扣留我的档案,我非常苦闷。最近我与一家外企接触了一下,双方都很满意。对方说没有档案无所谓,只要我人过来就可以。我打算近日就离开原单位到外企上班,但心里仍然感觉不踏实。请问,合同期未满就擅自离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李满营
李满营同志:
如果你没有与国企解除劳动合同就擅自离职,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具体赔偿内容包括以下项目: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支付赔偿费用。这就是说,如果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招用你的外企得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你真想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之前就离开原单位,你必须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从你来信谈的情况看,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原来工作的单位已有将近半年只能发放50%的工资,符合上述第三项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随时通知你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到新单位上班,而没有必要担心太多。至于原单位不同意你调走而扣留你的档案,他们没有正当的理由,也许他们是这样说,如果真是这样,你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相信他们也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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