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从起诉阶段或者被告从应诉阶段到案件终结,所有的诉讼活动均由受托人参与,这样使得法院对委托书中授权人签名的真实性审查增加难度,也导致了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有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而在执行阶段当事人才提出异议,出现了诉讼主体的不真实性。如原告李荣与被告段荣借款纠纷一案,李某之父持诉讼状代为起诉,审理中段某提出原告李某根本不在家,委托手续系虚假签名,经审理原告李某未在委托手续上签名,被告抗辩属实,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诸如此类原告不在家,其亲属代为起诉,或被告不在家,被告之亲属代为应诉的案件不在少数。为此,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和利于法院对于委托授权的真实性的审查,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填写授权委托书或由当事人亲自将委托材料提交法院;2、对于当事人无法到法院的,可要求其到公证机关对于授权委托真实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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