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作者:禹州法院 娄玉谦 王长友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没有竞争经济就会失去活力。但这种竞争必须是有规则、有秩序的,要靠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技术、降低成本等方式来进行,而不能尔虞我诈、弱肉强食、任意施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总有一些经营者从纯粹的自我利益出发,损人利己,采用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其行为既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对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
我国在经济中引人市场机制以来,不正当竞争就相伴而生,并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此,我国于1993年9月一2日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33条,其宗旨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该法的一个价值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经营者就必须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关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⑤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3)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5)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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