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最后陈述”有什么意义?
一些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对庭审最后的“最后陈述”不了解,当法官发问时,往往无话可说,没有十分认识清楚“最后陈述”的法律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就是说,“最后陈述”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最后发表意见。了解这一程序,并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很有必要。诉讼代理人也应该在开庭前告知被代理人“最后陈述”的程序和权利。当事人事先了解自己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没有必要担心没有自己最后表态、发表意见、提出请求的机会,并且可以事先做好陈述准备,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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