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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 2019-04-18 12:51 |
标题:网店、QQ、微博、网游账号等等虚拟物品是否属于遗产 用户过世后,其生前拥有的网店、QQ、微博、网游账号等等虚拟物品是否属于遗产,亲属有无继承的权利? 管理员回复:浙江杭州24岁淘宝女店主过劳猝死事件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关注,然而这一不幸的事件却引申出另一场关于“网络遗产”的讨论。
互联网是虚拟物品存在的基础,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物品,但是一些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被赋予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用户本人创造的,我认为这部分价值是属于用户本人。 个人认为用户过世后,其生前拥有的网店、QQ、微博、网游账号等等虚拟物品应属于遗产,由其亲属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物品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行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由用户倾注心血经营的网店,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等等,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应当由其亲属继承。 |
李女士 2019-04-18 12:49 |
标题: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进行继承?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进行继承? 管理员回复: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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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女士 2019-04-18 12:47 |
标题:公有房屋即承租公房的使用权能继承吗? 公有房屋即承租公房的使用权能继承吗? 管理员回复:公有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公有房屋使用权是基于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管理公房的单位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实质是租赁权的转让,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权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公房房屋使用权并非法定的可继承财产。 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亲属可以对共有房屋有继续承租,但现行规定对继续承租人设立了诸多的限定条件,如: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等等。这些限定条件说明公有房屋的继续承租人范围与《继承法》中继承人范围存在明显不同,继续承租不能等同于继承。 |
黄先生 2019-04-18 12:42 |
标题: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 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 管理员回复: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1)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2)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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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 2019-04-18 12:41 |
标题: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管理员回复:权利:(1)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义务:(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义务后方能接受遗产;(2)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那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额;(4)依法缴纳不动产契税。 |
赵先生 2019-04-18 12:39 |
标题:遗嘱有哪些形式?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遗嘱有哪些形式?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管理员回复:共有5种形式:(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最有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
孙先生 2019-04-18 12:37 |
标题:法定遗产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法定遗产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管理员回复:(1)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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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 2019-04-18 12:35 |
标题: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 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 管理员回复:不一定。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依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长期的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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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 2019-04-18 12:33 |
标题:子女谁照顾老人多就能多分遗产吗? 子女谁照顾老人多就能多分遗产吗? 管理员回复:是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多分遗产。
另外:(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张先生 2019-04-18 12:30 |
标题:遗嘱一共有几种形式 遗嘱一共有几种形式,哪种遗嘱的形式效力最大? 管理员回复:(一)遗嘱一共有如下5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效力 1、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吴先生 2019-04-18 12:27 |
标题:遗产继承时间问题 遗产继承从何时起算? 管理员回复: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说明继承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在这里父母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父母自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理死亡,这时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父母由于失踪达一定期间,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父母死亡,这时就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父母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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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2017-12-27 16:39 |
标题:公司恶意安排我到外地参加6个月长期培训怎么办? 我于2014年入职公司,现公司经营不善,准备裁员,故意安排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从而逼迫原告主动辞职,我该怎么办?再者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也拖欠了我部分劳动报酬。 管理员回复:可拒绝公司该无理要求,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删减。
不同意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参加培训,理由如下: 一、我于2014年1月1日至今均在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二、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没有约定公司可调派我到外地培训的条款。 三、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员工“拒绝培训”相关条款的规定,若存在,我也不知晓。再者,公司也从未明确告知我绩效考核的标准及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 四、公司未依法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拖欠我劳动报酬的行为,我保留追究公司的权利。 综上,我认为公司实乃假借培训之名,行侵害员工权益之实,即通过虚设培训的方式满足法定解聘员工要件的要求,最终达到解聘员工的目的。故本人不同意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参加培训。 |
王女士 2016-08-23 22:22 |
标题:我的两张借条能胜诉吗 我手上有两张借条,一张是2014年7月的,写的是对方借我7万元,欠一年利息1万多元。这个钱其实是2012年借我5万元,2014年又借我2万元,我让他给我改了一张合计的借条,原借条交给他撕了。利息是之前的5万的利息没有给我,说是过年会给我。还有一张是2014年12月的,对方当时又借我2万元资金周转,说是到过年时与前面那张一并还清。因为是多年的朋友,我就相信了他,到附近的银行取了1万,又拿了身上的1万,给了他现金2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张借条都写的很简单,都没有写明还款时间。 可是后来过年的时候他家就关闭了店面跑了,我现在找不到他!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起诉的话,官司可以打赢吗? 管理员回复:您好!好在您这两张都是借条不是欠条,借条的诉讼时效很长,有20年,但如果您现在已无法自行让对方还款,还是建议尽快起诉到法院。
您的第一张借条约定了利息,而且利率并没有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是可以支持的。您的第二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建议您在第一张借条满两周年之前起诉,将两笔借款共同起诉。起诉时带好诉状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复印件,打款给对方的凭证,或者同期银行取款记录,在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感谢您到法院咨询,相信只要证据过硬,法院一定会给您一个公正的判决。 |
王先生 2015-11-29 16:02 |
标题:多次流拍之后竞买人是否还有机会取得拍卖财产? 您好,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如果流拍后,还能举行几次降价拍卖,最后一次降价拍卖也流拍了,作为竞买人是否还有机会取得拍卖的财产? 管理员回复:您好,对于不动产而言,最多可以进行3次拍卖。但是是否可以走到第三拍是有很多情况所影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这就意味着不能进入第二次拍卖的程序。如果第一次流拍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规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同时酌情降低保留价。
如果不动产第二次拍卖仍流拍,还是按照上述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意抵债的不进入第三次拍卖程序,如果不同意抵债,那么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如果不动产第三次拍卖也流拍了,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所以,在第三次流拍后,您还可以关注变卖公告。 |
蒋莉 2015-09-10 21:46 |
标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苏省南通市下的如皋市,请问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如皋市,南通市还是江苏省上年度的相关标准赔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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