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律文库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法律文库栏目汇集了各类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法规: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工伤事故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医疗事故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还包括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各类损害赔偿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04-03 点击:151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04-03 点击:198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 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请示与答复
    日期:2015-04-02 点击:564次

    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请示与答复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5-04-01 点击:504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4-01 点击:18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日期:2015-04-01 点击:16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期:2015-04-01 点击:23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司法解释
    日期:2015-03-31 点击:14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5-03-28 点击:43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5-03-28 点击:33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