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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法律文库栏目汇集了各类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法规: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工伤事故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医疗事故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还包括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各类损害赔偿法。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日期:2015-02-13 点击:215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 轮候查封的司法解释及批复集成
    日期:2015-02-05 点击:571次

    轮候查封的司法解释及批复集成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日期:2015-02-05 点击:178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
    日期:2015-02-04 点击:369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 关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两个批复
    日期:2015-02-04 点击:182次

    关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两个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5-02-04 点击:428次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5-02-04 点击:272次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5-01-27 点击:118次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1-27 点击:192次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1-27 点击:142次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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