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2012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误工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护理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伤残补偿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探析等。
撞上路边机动车受伤致死 机动车主无责仍需承担10%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终,靖江法院判决叶某某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范围内的121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两方定损金额悬殊 按“填补损害、禁止获利”原则止纷填补损害、禁止获利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即受害的损失得到全面填补,确保保险人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利益。为了实现这一原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及时通知、配合核定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人有对损失进行主动审核的义务。
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责任认定,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的事实,结合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发现场道路虽为施工道路,但路口内路面平坦、干燥,从碰撞点看孙某事发时系行驶在机动车道左侧且存在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涉案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孙某,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后,扣除交强险部分及李某已支付部分,仍有李某赔偿孙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九十余万元。
电动车“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还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判决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电动车所有人尚不能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并不能发挥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时、有效救治的作用。
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分别计算后再确定年赔偿总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适用何种标准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因交通事故致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的,20年赔偿期届满后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予以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何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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