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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通法规专栏内容包括: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分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含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日期:2012-01-07 点击:290次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296次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日期:2012-01-07 点击:280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日期:2012-01-07 点击:247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六章 调查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十章 复核 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三章 结案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321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日期:2012-01-07 点击:285次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2-01-07 点击:291次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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