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人们对指纹的捺印不是很规范,还有的在指纹捺印过程中,就用指尖那么一捺,加上使用的印油不符合规范要求,指纹捺印后根本看不清指纹的纹路,也就无法辨别到底是谁的指纹。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其实缺乏的就是指纹捺印的常识。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若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单位加盖的公章,那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可能会导致实务中产生诸多争议,为此小编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管辖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属无效婚姻的,法院应不准原告撤诉,亦不得按撤诉处理。审理时,应注意对特殊主体的审查,如是否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军人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无过错一方,可向有过错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能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审查。抚养费除按收入比例给付外,还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对于无经济收入的,不应简单以无收入状态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关于探望权行使,遵循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冲突激化。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公平原则。涉外离婚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由我国法院处理。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指印”之理解合同上单纯摁个指印,其实并不能说明什么。一个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再怎么不努力,签名还是会的,为什么不签名却仅摁指印?除非是文盲。而若是文盲,则必须要证明其知晓该合同文本的内容,比如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宣读,或有原始的录音录像证据证明已经对其宣读过合同文本,且其表示知晓的。若不是文盲,为什么不签字加指印?单纯的指印只会引发怀疑,这指印是怎么摁上去的。实务中一般不会单纯摁指印,必然是和自然人的签字相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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