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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专栏简介

法律知识

  • 夫妻意愿冲突时生育权的行使规则
    日期:2023-08-17 点击:184次

    夫妻意愿冲突时生育权的行使规则男女双方对于生育事宜应当平等协商。确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分阶段优先”规则处理。怀孕前,男女任何一方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怀孕后,女性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男方对女方所生子女承担抚养监护义务。

  •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日期:2023-08-15 点击:34次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担责!
    日期:2023-08-15 点击:60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裁判路径选择
    日期:2023-08-15 点击:113次

    “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裁判路径选择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法院应借鉴域外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明辨其法价值目标系为了喝阻潜在请托行为的发生。在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应妥善适用合同无效规则、收缴手段,在原则上否定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对“弱反社会性”行为进行有限度认可,并根据个案情况作出恰当的裁判。

  • 只有微信号怎么查对方身份证号和住址?
    日期:2023-08-14 点击:92次

    只有微信号怎么查对方身份证号和住址?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 控告和举报与申诉的区别
    日期:2023-08-13 点击:263次

    控告和举报与申诉的区别案件办结后处理结果不同。控告和举报案件,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结束后,一般表现为追究或不追究被控告人或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而申诉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案件的重新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处理决定或纠正、部分纠正原处理决定。

  •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日期:2023-08-13 点击:80次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对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成立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利益权衡方法之间的规范关系,应在赋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的体系协调下确定,将能够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通过预先概括规定标准性事实构成要件+正当理由的例外检验模式来判断相应的责任是否成立,将那些不能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价其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效果。

  •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适用规则
    日期:2023-08-05 点击:70次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适用规则,请求确认重婚无效的诉讼中,如果提起诉讼时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一方已经死亡,重婚的效力能否因此补正,应当区分重婚另一方是否善意而确立不同的规则。如果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绝对无效,从性质上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不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的婚姻效力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补正。

  • 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
    日期:2023-08-05 点击:131次

    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

  • 浅析特殊动产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23-08-03 点击:102次

    浅析特殊动产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我们称之为特殊动产。因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性,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尤其是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时,也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本文以机动车为例,就特殊动产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析,并尽可能给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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