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院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它有什么特点《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国家目前还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受到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它可以保护其他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到的信息,用处很大;另一方面,它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其“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维权很难。
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什么是可信时间戳,怎么用它取证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为证明待证事实,使用可信时间戳收集、固定的证据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强调了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了人文立场,对于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对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信用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也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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