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巧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只有一审法院受理错误这一情形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如何处理?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程度不同,导致在庭审中的举证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不正当目的强行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原件,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1.本条对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规定,均指存在客观原因的情形,且本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的复制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书证复制件,只是满足了证据能力的要求,这种证据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发挥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录音可以作为追付欠款的证据,但如果要取得胜诉,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佐证。
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提纲为了更好地通过庭审来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除了准备上面提到的双方文书之外,还可以在开庭前准备庭审提纲。如果庭审提纲准备得比较充分,则开庭时律师可以只带证据副本和庭审提纲,如果客户出庭,则让客户带上证据原件,以供当庭核实。
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被害人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获偿的,其作为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确认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如果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难以强行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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