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情形,不应适用该规定。因为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也有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当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应如何处理?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决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额赔偿金,其配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怀孕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赵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一年前与另一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且“生育”了子女,其丈夫将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网上,对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赵女士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其丈夫赔偿损失。赵女士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甲、乙系再婚,婚前均有住房。甲于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甲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乙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法院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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