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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探望权
    日期:2015-12-22 点击:299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探望权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 争取抚养权的原则
    日期:2015-12-22 点击:165次

    争取抚养权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抚养费标准
    日期:2015-12-22 点击:732次

    抚养费标准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日期:2015-12-22 点击:229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合伙企业的出资分割
    日期:2015-12-22 点击:292次

    合伙企业的出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处理方法
    日期:2015-12-22 点击:187次

    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处理方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分析家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
    日期:2015-12-21 点击:727次

    分析家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 儿子去世公婆与儿媳争夺遗产
    日期:2015-12-21 点击:292次

    儿子去世公婆与儿媳争夺遗产针对两处房屋保险赔付款项,双方就其性质存在争议,考虑到该两项保险金均为财产险,其系李玉良为保障其财产所设立,故该款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故该两笔款项应视为李玉良和赵雅芝共同所有,而非李玉良个人遗产,法院酌定李玉良的财产份额,并由李忠诚、王喜芬、赵雅芝、李峰依法定继承之原则予以继承。

  • 离婚后一方生活暂时困难能否免除给付子女抚育费义务
    日期:2015-12-21 点击:185次

    离婚后一方生活暂时困难能否免除给付子女抚育费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笔者认为,优先考虑的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自由就业、自主择业的当下,作为父母,不能以失业、没有收入为由逃避抚育子女的义务。

  • 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要求分割
    日期:2015-12-20 点击:183次

    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要求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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