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毋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可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调整。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一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婚房房产证名字该怎么写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房产分割应按离婚协议办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民政局办理了登记,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华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婚前同居房产分割处理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同居房产分割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各类型房产分割问题梳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因为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不动产的物权尚未设立,一般不宜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另案起诉分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有条件地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第三种观点是没必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现行的侵权之诉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解析本案涉诉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李文斌婚前购买,但婚后李文斌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李文斌、王孟娇名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李文斌、王孟娇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王孟娇要求分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王孟娇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向李文斌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离婚案件中,证据要围绕哪些方面进行收集
离婚诉讼中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