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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日期:2017-06-30 点击:135次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股权是出资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和基础,出资人出资的过程就是取得股权的过程,也是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过程。即便公司在接受出资人出资后,并未确认其股东资格,也不影响出资人事实上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日期:2017-06-30 点击:119次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是否支持
    日期:2017-06-30 点击:152次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是否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日期:2017-06-30 点击:440次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日期:2017-06-30 点击:120次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离婚诉讼中涉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的合意

  •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
    日期:2017-06-30 点击:194次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日期:2017-06-30 点击:119次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日期:2017-06-30 点击:150次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是赠与的房屋还是购房款
    日期:2017-06-30 点击:191次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是赠与的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协议中六种无效的约定
    日期:2017-06-27 点击:135次

    离婚协议中六种无效的约定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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