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转继承的定义及其特征是什么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主要特征有:(1)被转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之前死亡;如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为代位继承;(2)转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仅以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且被转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也存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几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嘱何时开始生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也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共同遗嘱因为是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遗嘱人死亡时间存在先后,所以该类遗嘱的生效时间也就比较特殊,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共司遗嘱人的其中之一死亡时,共同遗嘱不发生效力或者部分发生效力,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时,共同遗嘱才完全发生效力。
遗嘱继承的定义以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是什么遗嘱继承一般是相对于法定继承来讲的,它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是:(l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2)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和份额的限制。遗嘱人可直接指定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继承人,也可确定继承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不受法定继承中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限制;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份额均由法律规定。
后立的公证遗嘱被撤销后,那前立的自书遗嘱还有效吗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应根据遗嘱的不同种类作出相应形式的变更或撤销。比如,对于自书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
“飞来”的遗赠,怎样妥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所谓遗赠,就是遗产的馈赠。可是,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应该以何种方式表示,才能受到保护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盲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当盲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时,是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中,需要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当另一个见证人是盲人时,见证人没有阅读能力,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无法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除此之外,文盲、聋哑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聋哑人不能作为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但是引起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未死亡,并且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不管遗嘱人是否另设立了遗嘱,原来设立的口头遗嘱都归于无效。对于遗嘱人应当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多长时间内重新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没做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给予遗嘱人适当的时间重新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DV录制的遗嘱是否有效录音遗嘱,是指由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录音遗嘱,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相对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来说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方式。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范围扩大至遗嘱人通过摄像机等拍摄的音像资料。退一步来说,在摄像机等拍摄的音像资料中包含了遗嘱人的声音。所以,只要符合录音遗嘱的相关要求,也应当予以认可。
在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已的名字,是否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对于遗嘱人是否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遗嘱人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是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违反。不会签字的,可以通过设立公证遗唰的方式订立遗嘱。有的学者认为,特殊情况下,遗嘱人可以以捺印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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