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官司怎样打?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1、工伤认定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的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就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序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3、诉讼程序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决定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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