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小费合法吗?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 董正平
《工人日报》2009年1月25日以题为“导游小费合法化争议中止步”报道说:春节假期,很多人选择外出旅游度假。最恼人的是,遇到导游要小费,给还是不给?
不久前公示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此办法一经公示,便引发各种争议。
面对各方质疑,山西省旅游局日前向媒体透露,正式发布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中,不会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法劳动报酬中。谈到取消原因,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游客不认可、薪酬体系不健全以及制度障碍等原因,小费制度普及并将其纳入导游合法收入的做法并不现实。
游客:重复收费有失公平。针对导游收小费合理化的一项调查表明,付小费在我国还缺乏经济环境及人文风俗的支撑。70.69%的人反对小费合法化,认为同步收费有失公平。
一位曾经到福建武夷山旅游的游客孙民,用亲身经历说明了反对小费合法化的理由。孙民在武夷山九曲十八湾漂流时,刚上船,导游就通过船夫强行要每人交30元小费,每船6人,不给的话就不划船。游客在跟船夫争吵时,船夫透露,这是导游坚持要的,每人交30元,船夫和导游对半分。当孙民反过来问导游:“你不是说,旅游团费中已经包括服务费了吗?”导游又推说是船夫要小费。与孙民的看法一样,多数游客认为,旅游团费中已经包括小费,不能同步收费。游客吴浩说:“导游所在的旅游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遵循着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工资、奖金、补贴及年终奖已经体现了导游的劳动及优质服务的价值。而且,游客交付的团费里包括了服务费,若再允许小费合法化,无疑是鼓励导游重复收取游客费用,这对游客不公平。”一位去新马泰旅游回来的游客,指着旅游收费合同单上的一项内容说:“这上面明明写着一项是服务费,怎么还再收小费?”据专家介绍,小费,也叫服务费。一般是把消费总额的10%作为小费付给服务者。世界通行的小费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伦敦。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往往放着写有“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只需将少量零钱投入碗中,就可以得到服务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这种费用逐渐演变成为感谢服务人员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在餐饮、旅游等许多行业里广泛存在。
而在国内,小费还是个新生事物,给服务人员小费的现象只在局部存在。“根据我多年授课和到旅行社带团的经验,中国人还没富到拿着钱见谁给谁的程度,大家出去玩都是能省就省,很少有人给小费的习惯。”北京旅游学院旅游系的王老师说。许多游客也怀疑,让导游收小费合法化,是否会产生更高的服务质量?现在旅游行业也有许多默认的潜规则,旅游购物和旅游景点的回扣问题等等,不是付小费就可以解决的。一位游客表明自己的观点:“小费合法化”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恐怕是为了增加导游的收入。导游的收入究竟如何?我不知道,但导游拿回扣或是服务不周到,却已是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现象。如何在“小费”和“服务水平”之间达到一种平衡,让导游的待遇得到提高,让消费者的对旅游行业的认可度增加,是值得旅游行业思考的。孙民认为,目前不宜推行小费制。一是,目前国内导游的素质还不够好,容易导致他们为小费而小费,使其养成“看人下菜碟”的毛病———对给小费的人好好服务,对不给的人敷衍了事。二是,游客交付的团费里包括了服务费,若再允许小费合法化,无疑是鼓励导游重复收费。三是,缺乏导游与游客之间完善法规制度,容易因小费问题产生纠纷。
导游:小费使彼此利益密切。据了解,对于小费制,旅行社、独立职业导游和企业发薪专职导游都表示欢迎。他们认为,小费制较购物回扣更简单易行,也易为游客接受,而且通过优质服务即可获得收入,也会刺激导游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能会使游客和导游的利益更密切些。
中青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导游举例说,在一次去香港的旅游中,一位游客换车时将旅行包丢失了,其实,导游如果尽心多强调几次换车注意事项,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可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中,并没有这项义务,尽心完全凭导游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强,心就会细一些。“但这服务意识是需要钱来激励的。”
他坦率地表示,独立职业导游如今已大量取代企业发薪的专职导游,旅行社导游职业用工制度质的变化已经需要新的付薪制度。他认为,游客应该宽容地认可小费制。
据了解,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当时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是国有企业,导游基本上是旅行社发薪的正式员工。而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许多中小型民营旅行社兴起,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游客报名参团时要求的团费越来越低。除了少数大型旅行社,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旅行社根本无力承担长期聘用发薪专职导游的昂贵成本,只好聘请兼职导游,从而导致了企业专职导游分流。另外,导游考核制度建立后,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可以报考导游,考试通过后,即可持导游证上岗,从而产生大量新的独立职业导游,而分配方式的滞后却使这些独立职业导游成为低收入人群。据悉,独立职业导游平日没有任何收入,接团时才有补贴,外加“名不正、言不顺”的小费和遮遮掩掩的购物回扣。以独立职业导游孙红为例,她帮多家旅行社带团,平均上团补贴约40元/天,即使一个月30日天天在外带团,收入也仅为1000多元,“事实上一个月只能带两批团而已,小费按规定不敢拿,购物回扣容易引起游客反感不能拿,光靠出团补助,累死了也养不活自己。”导游孙红无奈地说。北京一家知名旅行社的负责人说,眼下,一些地方的旅游业陷入了恶性竞争。低价接团、拖欠团款造成导游收入微薄,如果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
小费合法化前景不明。导游收小费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灰色收入”。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据山西省旅游协会有关人士认为,激励导游的事情应该由旅行社自己来承担。现在旅行社行业出现过多的自费项目、购物回扣等不规范行为,与不少旅行社支付导游过低的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有着密切关系。这位人士认为,购物佣金目前已经成为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只有在完善的导游薪酬体系之中,才有可能推行“阳光”的小费制。但到那时小费也应该是导游的辅助收入,而不能成为导游主要的收入来源。研究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的业内专家靳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旅行社是不能收小费的。但他也透露,这事就是民不举官不纠。如果有举报,比如,收了100元消费,可能要罚2000元。“目前,收小费在导游收入中没有形成气候,争议大的是购物回扣。”他认为,如果有地方愿意尝试小费合法化,那么,建议旅行社不仅在其它方面的薪水发放方式要有变化,更重要的是小费数量要有额度范围,虽然合法,但也要自愿。比如针对收小费的额度,靳建明建议:首先是小费的数量问题,不能无限制的收。其次,即便小费合法化,导游不能主动要小费,游客的小费要后付,付多少要取决于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还有专家强调说,如果允许导游收小费,应该出台配套政策,对小费收取问题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给不给小费的权利在游客手里。此外,要强化对导游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严禁导游主动索取小费。(王红梅据《工人日报》)
专家说法:说法一:小费究竟能否充当工资的一部分?薛灵(郑州开发区法院副庭长、法官):小费究竟能否充当工资的问题,这要弄清小费的含义是什么?所谓小费,在英语里称tips。是服务行业中顾客感谢服务人员的一种报酬形式。源于18世纪英国伦敦,当时酒店的饭桌中间摆着写有:to insure prompt service(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将零钱放入碗中,将会得到招待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把上面几个英文单词的头一个字母联起来就成了tips,译为小费。这说明,小费作为服务的相对人给的报酬,自古到今并不是工资。所以,有关旅游等部门想在法规中将小费纳入工资的一部分是适宜的。说法二:本案中讲,一位导游举例说,在一次去香港的旅游中,一位游客换车时将旅行包丢失了,原因之一是“导游没有多强调注意事项”。因为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中也没有强调导游必须多讲注意事项。还说,要导游服务意识强,是需要钱来激励的。言外之意是要小费的。那么,这种说法合法吗?
陈安利(郑州开发区法院副院长):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是,按照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要小费,也应该提醒游客带好行李,依法尽心服务好游客。比如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里提出的采取防止危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发生的警示,是导游依法应尽的义务,或者说是份内的事,而不是拿了小费才可以做的。说法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索要小费有禁止性规定,那么,具体是怎样讲的?
乔瑞宝(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禁止导游索取小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比如第十五条讲:“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讲:“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说法四:虽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准索要小费,但是游客自愿给付导游小费的,导游会受处罚吗?
王武(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原则来讲,有条律规定禁止导游收取小费,那么,就应该按照条律办。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近些年来,由于旅游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导游人员的大量增加,目前导游的收入多数是比较低的,再加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1999年出台的,已有十年的时间了,其内容和要求早已不符合现实。所以,假如经济条件好的游客一定要给予服务周到的导游小费的话,也未尝不可。至于收小费有无界限的问题,目前也有两种意见,即有界限和无界限。以笔者所见,收小费因为主动权在游客,所以不需追究界限为好。
说法五:实践中,发现有的导游不是硬要,而是变相索要小费,遇到此情该怎么办?
赵战涛(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目前,这种情况确实不少。笔者曾经在旅游中发现有的导游为索要小费,在不好意思直接索要的情况下,他以其他方式要,比如,在坐竹筏漂流前,因他们早已与船夫有商议,所以,就以商量的口气告诉游客说:“为了安全漂流,让船夫服务好些,你们上船后可以给船夫一些小费,三元五元不算少,十元八元不算多。”听口气确实是与游客商量。如果遇到此情,虽然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举报,但是,该类导游毕竟没有强迫游客给小费,所以,你愿听他就给,不愿听他就不给,举报不举报权利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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