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增值税
1、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8】第081号)
2、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4号)
3、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49号)
4、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6号)
5、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22号)
二、企业所得税
1、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023号)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 )典当业不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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