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公司贾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河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市某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贾某,男,年龄 ,民族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贾某在我公司即河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职位。
2013年12月24日贾某代表我公司与某家具厂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建某家具厂施工项目。贾某作为该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工程全部事项。合同签订后,某家具厂陆续拨付工程款合计1028万元。随后我公司将该工程款如数拨付给贾某,由贾某负责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
2014年8月份,我公司陆续接到要求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请求事项的起诉书。经核查,我公司发现,贾某仅支付了材料款等77万元,余下的951万元工程款全部被其据为己有。
另,贾某私刻我公司公章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经司法鉴定该合同上的公章非我公司公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贾某在我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工程款约951万元,性质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请求贵局对贾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报案人:河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