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人。这种继承人承受遗产的权利来自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指定,因此,也称其为指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将遗嘱继承人限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即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亦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受其遗产的,该法定继承人即是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遗嘱承受财产的,只能称其为受遗赠人。
遗嘱继承人对于遗嘱指定由自己继承的遗产,享有充分的财产处分权,即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还可以将遗产转让他人等。对于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因指定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而无法执行的,应当将这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其他遗嘱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应当同时继承;但其他遗嘱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的,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时,不参加继承,以此类推。
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并不因其按遗嘱取得了遗产而受到影响。在法定继承中,不得对已取得了部分遗产的遗嘱继承人少分遗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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