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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日期:2015-01-2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继承纠纷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其后确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即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法律规定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并不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贯彻养老育幼的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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