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律文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日期:2015-01-1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6]166号《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案件中,对于债权既设有抵押权又有保证,抵押权因抵押人实施政策性破产而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6个月属于不变期问,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