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中所提到的“管理规定”,是指有关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近些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加强对动物饲养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的目的,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性文件都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与此同时,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石家庄、长春等近七十个城市颁布了有关饲养动物(以犬类为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归纳起来,一般都包括: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携犬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外出时,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在重点管理区内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外出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要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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