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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6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其违反有关公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四种;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五种。

公证法第41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伺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据此,我国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我国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及其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具有一系列的法定义务,如审查核实义务,保守秘密义务,妥善保管公证材料义务,谨慎、公正办理公证义务,遵守公证程序义务。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所谓过错行为,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过错行为的方式,包括各种违法行为,可以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可以是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也可以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总之,只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给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且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公证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损害的结果是由于公证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公证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例如,因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便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限于赔偿损失,而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4.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是公证机构在先,公证员在后。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发生后,应由作为独立的法人和公证员执业机构的公证机构首先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职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或其公证员的职务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挪用资金罪。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泄露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9条的规定处罚。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对于经费不足,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予以补救:一是动支预备费。各级财政为应付临时性急需或事先难以预料的开支设置了预备费,国家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可经一定手续批准动用预备费,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二是追加预算,在原来已核定的赔偿总额外增加数额,以弥补赔偿金的不足。追加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主要由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

(1)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文件副本。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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