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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理是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同意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9条的规定,公证处受理申请的条件为:(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构接到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实收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23条第3项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即“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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