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的权利
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定的,为保证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公证员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履行公证职责。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公证活动中,付出了脑力劳动和一定量的体力劳动,因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也是公证员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公证员作为执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在公证机构工作,也有权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同时,公证员作为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对公证员的免职必须符合公证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公证员的处罚必须是因为公证员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对公证员进行免职或处罚。同时,即使具有法定的免职或处罚事由,在进行免职或处罚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的义务,是指依法设定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纪律。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业纪律则主要是指中国公证员协会和地方公证员协会制定的章程和行为规范。
2.恪守职业道德。为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形象,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要求,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了确保公证证明达到真实、合法的要求,公证员应当严格履行公证职责。具体而言,就是办理各项公证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保守执业秘密。由于公证工作的特殊性,公证员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公证员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