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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为什么能比配偶分到更多遗产?

日期:2025-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姐姐为什么能比配偶分到更多遗产?

作者王明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

生活琐碎,衣食住行系法律

平凡案例,行间字里蕴法理

桩桩似小案,皆不可小看

件件牵人心,件件解愁盼

小案件彰显大道理

小案件推动大格局

北京一中院推出

“小案大道理”系列栏目

一起在平凡案例中

探寻生活之律与法律之韵的交织

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人尚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但下面这篇案例中,被继承人的姐姐却比被继承人的配偶多分到了20%的遗产份额,这是什么原因?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如何适用法定继承中的遗产酌给制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1 /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杰结婚后不久,小杰便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小丽得知小杰患病后,很快就搬离了二人的住所,不再与小杰共同生活,对小杰的病情也不闻不问,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将小杰的微信也拉黑了,直到小杰去世,二人再未联系。在小杰患病期间,都是小杰的亲姐姐小红来照顾,小红多次带着小杰日常就诊、急救送医,还经常前往小杰的家里为他打扫卫生,出钱为小杰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和康复用具等。两年后,小杰的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是由姐姐小红一手操办。小杰去世一年后,小丽才从其他人的口中得知小杰早已去世的消息,然而,未尽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小丽,却很快找到姐姐小红,提出自己是小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小杰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小红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02 / 以案说法

1.小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小杰的全部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二人基于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在物质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相互救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更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为患病一方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医疗帮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配偶患有严重疾病时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患病方可以在婚内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果义务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依法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这一类继承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自身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劳动能力,则不属于这种情形。2.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是指法定的扶养义务,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是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如果已构成遗弃,则依法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需要客观判断,如果被继承人主观上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收入来源和生活能力而明确表示无需其扶养的,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本案中,小丽作为小杰的唯一一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小杰的遗产,但根据小丽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小杰与小丽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小杰患病后,小丽随即搬出住所,此后二人的联系极少,且小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是在小杰生病后,小丽未尽到夫妻之间应当尽到的法定扶养义务,对小杰从未进行过照顾和关心,甚至对小杰去世的情况亦不过问,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在分配小杰的遗产时,对小丽应当少分。

2.姐姐小红能否分得小杰的遗产?能分得多少?

继承制度具有较强的身份性特征,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被分配给与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然而,如果仅将继承限定在上述人群之中,可能会对那些本不属于继承人,但是与被继承人具有非常密切的经济、生活和情感联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履行较多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并不公平,也不利于倡导正义、扶助的价值理念。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小红主张分得小杰的部分遗产,其请求权基础便是依据该条规定而产生的遗产酌给请求权。遗产酌给请求权不是继承权,也不是受遗赠权,而是基于被继承人死后扶养思想和扶养行为报偿理论,使得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因其与被继承人生前具有特定扶养关系而得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其规范目的在于鼓励扶养老幼病残,促进相互帮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可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依据上述规定,符合酌情分得遗产条件的人,所能分得的具体份额可能“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份额,当然也可以是与继承人均分。至于何为“适当”,因个案情况不同,无法规定统一的标准,法院在掌握“适当”的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的扶养关系。从受被继承人扶养的角度而言,是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及是否仍需长期扶养;双方是何种关系类型,与被继承人情感较为密切的,可以多给;仍需由被继承人长期扶养者,也可多给。从扶养被继承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看扶养的具体情况,包括扶养时间、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一般以可分得的遗产数额与扶养程度相一致为原则,如果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明显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

2.遗产的状况。在考虑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时,都还应当考虑遗产的状况,具体包括遗产的数量、种类等,要以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

3.遗产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具体到本案中,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小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且仅有配偶小丽,姐姐小红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小红无法继承小杰的遗产,即小红在本案中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是根据小红提交的证据来看,小红在小杰去世前持续扶养、照顾患病的小杰,为小杰看病送医、打扫卫生、支付医疗费用,其为小杰所付出的劳务、金钱、给予小杰的陪伴慰藉均明显多于配偶小丽,在小杰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小红一手操办,让小杰得以入土为安。因此,综合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小红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酌情认定小杰的遗产由小红分得60%。

03 / 以案讲理

清明节是缅怀逝者的传统节日,同时也是引导生者重视亲情、践行生前关怀的日子。法律的继承制度虽能保障遗产的有序传承,但真正的继承不仅在于财富,更在于亲属间守望相助的精神永续。本案例正是通过司法裁判,从正反两个方向对亲属间的扶助行为进行评价,对于未尽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一方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依法在遗产分配上体现“惩罚性”不均等,对于本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念及亲情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的一方给予充分肯定,并在遗产分配上体现“鼓励性”不均等。这既是尊重、告慰逝者,亦是提醒生者,唯有亲属间真诚互助,方能避免遗憾与身后纷争,让遗产真正成为亲情的延续。

文源:团河法庭 作者:王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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