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去世后,若未留下任何遗嘱,其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由各顺位继承人依次继承,但若公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去世后的财产,生前需要订立遗嘱。很多老人临终前由于身体疾病或不识字等原因,无法自书遗嘱,便会找人代书遗嘱,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按照生前的意愿分配财产。但是实践中,代书遗嘱经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说明,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并没有那么简单。
一、代书遗嘱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135条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相比于继承法规定,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在第1135条代书遗嘱理解与适用中提到: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内容上具有以下两点变化:(1)将该第3款作为单独的一个法律条文独立出来,以体现对遗嘱要式行为的重视;(2)《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 注明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年、月、 日。而根据本条的规定,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更为严格。
4、民法典1135条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鉴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践中大多数遗嘱多产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因而目前的实务案例,法院大多是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审核代书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生效后,法院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更为严格,关于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笔者有如下建议:
1、立遗嘱时,遗嘱人需意识清晰,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注明年、月、日。
2、见证人、代书人需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一般比较常见的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有: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邻居、朋友等有见证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3、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见证人见证必须在同一时间及空间内完成。遗嘱人当场口述,代书人根据遗嘱人口述内容予以记录,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
4、民法典生效后订立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若遗嘱内容较多,需要分页书写,则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5、立遗嘱的过程注意保存视听资料。虽然录音录像并非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但是实践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意志清楚,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这时若有立遗嘱时完整的视听资料,便是遗嘱人遗嘱能力的有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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