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因此,具体合同条款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3)数量。标的的数量要明确。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最后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应详细具体,如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要约定明确。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可以约定即时履行,也可以约定定时履行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的依据;履行方式可以约定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实物交付还是所有权凭证交付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权益关系重大。
(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此外,《民法典》第47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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