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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本来就是一个复合之诉,既涉及到身份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还涉及到亲子关系即孩子的抚养,还涉及到损害的赔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也是综合考虑离婚原因、家庭付出、子女抚养教育、一方过错等多种因素,尽可能的的达到情、理、法的统一。这也说婚姻家事案件法官酌定的时候比较多。说这么多主要就是为了引出下面一个案例,说一下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关键词: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 收入归属 差别对待
原告诉请: 1、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件事实】 原、被告均从事教师职业,于201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产生矛盾,争吵不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购买了房屋。2019年4月24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另查明,婚后,双方各自管理、使用自己所得的财产。本案开庭时,双方购买现房的出资情况是双方认可各自出资金额大体持平;原告认可微信和支付宝上有存款3万余元,但提出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应拿来分割,应归双方各自所有。
【裁判结果】判决: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4万元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二审维持。
【法律问题】本案今天讨论的点就是3万元的存款应不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是没有分割。
正常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从婚姻法条文字面理解,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婚姻法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是夫妻约定。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那么非法律规定专属于个人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该3万元工资收入主要是原告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的。夫妻分居期间由于双方缺少意思联络和共同创造财富的协同性,夫妻收入主要凭借各自能力取得,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根据所有权取得的一般原理,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个人财产更符合法理,结合本案由于双方没有生育孩子,分居期间,各自独立工作生活,故,没分割。
最后一问: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不应分割吗?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除了法律的规定,还常考虑一下因素:
一是分居期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对分居收入进具体分割时,不能忽视夫妻另一方对分居收入所作的间接贡献,即另一方为家庭提供有形或无形的帮助,如抚养小孩、陪伴家人等;无酬的家务劳动和情感支持也是一种工作。只要这些工作存在,无论它与分居一方的收入有无因果关系,另一方都应适当分享。
二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夫妻在一定的住所同居生活,忠实于对方,构成夫妻关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
三是离婚时夫妻生活状况,法律也规定对困难的一方给与照顾。
【总结】首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前后财产收入权属存在差异,对分居期间财产收入的分割应与分居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所差别。
但是,对分居期间财产收入进行分割时应根据分居期间财产收入的来源、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夫妻分居前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离婚时夫妻生活状况等具体情况有差别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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