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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立案,想查封对方百万财产能行吗

日期:2021-12-20 来源:-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还没立案,想查封对方百万财产能行吗

张年(化名)借给好友李小东(化名)220万元,因李小东长期拖欠不还,张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为避免李小东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前转移财产,张年向法院采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李小东名下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年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李小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久,李小东得知自己财产被冻结,主动联系法院申请与张年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情简介

李小东与张年是好朋友。2018年10月,李小东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好友张年提出借款220万元,还拍胸脯保证三个月后归还。看到朋友有难,又考虑到李小东常年做生意,资产丰厚,一向对朋友十分义气的张年毫不犹豫出手相助,当天就向李小东个人银行账户打款220万元。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李小东却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还款,到后来干脆对张年避而不见,就连电话也不接了。张年从两人共同的好友那里了解到,李小东欠了很多债,而且正在变卖名下房产。

担心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张年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又担心李小东接到法院传票后,会提前转移财产,今后就算官司打赢了,自己也拿不到钱。思量再三,张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李小东名下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张年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与李小东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相关证据,同时提交了李小东正意图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的证据,证明李小东存在变卖、转移财产的可能。另外,张年提供了李小东名下财产信息,还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险公司承诺对申请人张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张年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故裁定查封、冻结了李小东名下价值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

法官提示

1.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张年在立案前,了解到李小东想要转移自己名下的大额财产,情况紧急,为保障自己财产利益的实现,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当事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被申请人一般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即与本案原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方。本案中,根据张年提供的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从形式上判断其与李小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小东借款并欠款的事实对张年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张年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起诉前先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法院对保全申请应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李小东户籍地位于该法院辖区,因此,该法院对张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有管辖权。

(3)应当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情况紧急是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紧急要结合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常见情形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正在实施转移财产、搬运设备的行为等。

上面这个案例中,张年提供了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证明了李小东正在紧急出售自己名下房产,因此,本案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4)争议应有给付内容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法律规定的给付内容有很多,比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都属于给付,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民事争议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倘若争议不涉及给付内容,不存在生效判决履行的问题,法院就不能也没有必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上面这个案例当中,李小东负有向张年给付220万元欠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给付内容。

(5)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本案中,张年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担保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担保。

(6)保全应有可执行性

保全的可执行性,是指法院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财产保全措施仅可针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诉争标的物实施。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当中,张年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李小东名下明确的财产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房产证号等,财产信息明确,法院可以依据财产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保全申请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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