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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个人配合房产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日期:2021-12-14 来源:- 作者:-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配合房产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鲁法案例【2021】451

现在很多人买房子都会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有房产公司却钻起了空子,找员工配合公司一起通过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这对员工会造成什么影响?员工个人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01.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3日,某银行(贷款人)与甲某(借款人/抵押人)、某房产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某向银行借款51万元用于向房产公司购买公寓楼一套,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前的阶段性保证;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银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方式在甲某名下的还贷账户扣收还款至2015年7月份,尚有借款本金458590.47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

后经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上述借贷系因某房产公司资金紧张,其法定代表人虚构其公司员工甲某购买其公司房屋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后房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并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房产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其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二年;责令房产公司退赔银行6995990.82元(包含本案欠付借款本金)。

02.裁判结果

房产公司利用甲某等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归自己使用,也系甲某等人与作为保证人的房产公司共同实施欺骗行为骗取银行贷款,甲某等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银行对此明知或参与其中。

银行属于被欺诈一方,但其并未主张撤销,同时案涉借款合同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银行追究甲某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房产公司依照刑事判决承担退赔借款本金的责任,也不影响银行就利息等其它损失再通过民事诉讼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

甲某作为合同的借款人应依约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要求其归还欠款本息(扣除已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计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甲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58590.47元及利息,房产公司对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屡有发生,给银行金融债权造成了巨大损失。该类案件中挂名借款人是否应当对贷款承担责任,当事人争议很大。本案的正确处理,为该类案件确立了统一的裁判规则:银行如不申请撤销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名借款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房产公司骗取贷款后将相关房产另行处分,明显有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观恶意;甲某等借款人配合房产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在先,反复申诉企图逃避银行债务在后。本案的正确处理打击了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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