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肖子孙,房屋还我
老太太承租公有住房,与儿子、儿媳、孙儿共住,本应三代同堂安享晚年。可惜因家庭矛盾,被迫搬离房屋另行租房居住,最后愤而起诉,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宗“母子之争”作出了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王老太(化名)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某房屋,并一直按月支付房屋租金。
在此期间,王老太与儿子、儿媳及孙儿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后因家庭矛盾,王老太在2021年1月无奈搬离,并另行向他人承租住宅居住。2021年4月,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迁出涉案房屋,支付侵占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税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租房损失等。
王老太认为儿子、儿媳另有住房却侵占其承租的公有房屋,自己帮忙带孙儿,却屡遭儿媳打骂,甚至不准其居住使用自己承租的房屋。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面对母亲的哭诉,儿子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父亲在世时已承租留下的,且其并未阻碍母亲回来居住,但同时也表示同意迁出房屋及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母亲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儿媳则认为,其个人曾出资10万元装修该房屋,故其作为儿媳及装修出资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其也未阻碍婆婆回来居住,故不同意迁出房屋并赔偿婆婆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老太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因家庭矛盾,王老太无法使用房屋,且其儿媳在广州市另有用于出租的自有产权住房,故王老太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老太搬离案涉房屋,另行租住房屋数月,其主张的租金损失符合情理,法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儿子一家已搬离案涉房屋,将房子还给了王老太。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与家中老人共同居住,本应是成年子女为照顾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关爱之举,不应沦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理直气壮地“啃老”甚至“伤老”的借口与托辞。父母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并不具有抚养义务,倘若因共同居住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老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成年子女搬离自己所有或承租房屋、赔偿财产损失,维护自身权益,还自己“一份清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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