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