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原则上都需要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切以视为意思表示。例如,《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这条规定中,试用期间届满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就是一种沉默,但这种沉默就可以视为买受人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又如,在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后,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3日内没有回复的,就视为作出了接受要约内容的承诺,这种约定以沉默作出意思表示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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