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吗?
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取得营运资格的营运人所从事的商业运输的行为,主要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判断是否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其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理”的;而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如对于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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