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高度危险责任事实,即使责任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是赋予了相关责任人比较重的责任义务,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亦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在不考虑责任人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还赋予其过重的赔偿责任。因此,《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关法律对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数额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则依照相应规定进行赔偿。比如《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按照这一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贝咅偿。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当然,如果在相应的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即受害人可以要求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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