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义务。《民法典》第612条对权利瑕疵担保设有明文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13条之规定,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属于第三人;第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第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例如,法院查封、专利权纠纷等。
根据《民法典》第614条之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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