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不分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9 来源:— 作者:—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不分案例解析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201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曹女士和被告宋某离婚,曹女士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曹女士对稳重踏实、收入不错的宋某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的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某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于是,曹女士就高兴的留在家里做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减少,慢慢的连邻居都知道了这对夫妻的相处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双方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发生一次争吵,宋某恼羞成怒,一个箭步冲上前对着妻子就是一记耳光。捂着通红发烫的脸,曹女士不禁惊呆了,等回过神后,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宋某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某与曹女士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宋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则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积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时间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南通中院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审判长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官介绍说,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